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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Ⅲ标准将在全国实施 国Ⅱ标准汽车还可卖一年
 
   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6月29日表示,相当于欧洲3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(以下简称国Ⅲ标准)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,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。
  这位负责人说,按照国Ⅲ标准要求,自7月1日起,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,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(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,以下简称国Ⅱ标准)轻型车的型式核准,自2008年7月1日起,全面停止仅达到“国Ⅱ标准”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。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、进口计划,确保2008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、进口该类车。
  据了解,“国Ⅲ标准”是环保总局于2005年4月15日批准颁布的。标准的提前公布,为生产企业做好实施准备创造了很好的条件。截至目前,经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”国Ⅲ标准”的车型已达7153个,其中带OBD的车型1358个。绝大部分轻型车企业已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”国Ⅲ标准”汽车的能力,完全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。
  这位负责人强调,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积极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中明确提出“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”的规定要求,强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,确保汽车稳定达标排放。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,将坚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。同时,环保总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车用燃油低硫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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